第3章
騎手律師
首次出庭------------------------------------------ 首次出庭,張永波比陳嶼還緊張。,剩下半根掐在手里捏碎了,碎煙絲掉在褲腿上也沒注意。陳嶼從他手里把碎煙絲拍掉,把裝訂好的證據材料塞進他手里。“等下我遞東西的時候,你就站著。我問你話的時候,你再回答。我怕我答錯。答錯比不回答好。真話就行。”,一間不大的仲裁庭。一張長桌,仲裁員坐在正中。申請人席上并排坐著陳嶼和張永波,四份證據材料按編號整齊排在案前。被申請人席上坐著金老板的律師——還是上次**金老板出庭的那一位,姓顧,四十多歲,戴一副金絲框眼鏡,說話不緊不慢。顧律師看到陳嶼坐在申請人旁邊時,眼神頓了一下。他沒有說什么,但陳嶼從那一頓里讀出了全部信息——他記得這張臉。,陳嶼和他打了兩個多小時。,調整了一下坐姿,動作比上一次慢了半拍。他不是怕陳嶼。他只是在重新評估這個人的出手方式。,核對雙方身份。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人身份提出質疑——不是律師,不是近親屬,為什么能坐在這里?,遞上。“社區推薦函,根據民訴法相關規定,社區可以推薦公民**人。我的委托手續已經提交過備案。”,確認手續齊全。“申請人,陳述你的請求事項。”,一條接一條往下念: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十一萬零四百元、被拖欠的末月業務分潤四千二百四十三元、未繳社保造成的損失賠償,合計約十二萬三千元。他的語氣很平穩,沒有上一次自己打官司時那種微微發抖的聲音。那種抖不是緊張,是當時他不知道自己說的每一句話能不能被仲裁庭采信。現在他知道了。“被申請人,請答辯。”,開始發言。他的策略很清楚:首先否認勞動關系——張永波和金某公司之間是“渠道合作”,不是用工。張永波自主接單、自主安排拜訪時間,從未接受公司的考勤管理,報酬也并非按月發放,而是按業務回款的進度自然結算。因為沒有勞動關系,后面所有請求——二倍工資差額、分潤拖欠、社保賠償——全部沒有法律基礎。他還提交了一份新的證據:一份蓋了公司公章的合作確認函,落款日期是2023年7月。上面寫著“張永波自愿選擇**合作模式”,后面跟著張永波的簽名。
陳嶼看了一眼那張確認函。他確定張永波沒有簽過。但那個簽名確實很像。他把確認函拿起來仔細看了一眼——紙張是嶄新的,邊角沒有一絲折痕。一份在抽屜里放了三年的文件,不可能保持這個品相。
“現在進入舉證質證環節。”仲裁員說,“申請人先舉證。”
他把第一份證據推過去的時候,手指已經沒有再發抖。
“證據一:銀行流水。從2023年6月到2024年8月,每月固定日期有大量固定金額入賬,轉入方都是金某公司的關聯賬戶。而且每月入賬金額穩定,與被申請人聲稱的‘按業務回款進度自然結算’不存在對應關系。”他把流水明細表推過去,“請被申請人解釋——一個所謂的渠道合作方,為什么十四個月來支付的金額始終相同?”
顧律師眼尾微微收緊,沒有接話。
“證據二:釘釘打卡截圖。從2023年9月至2024年8月,申請人在被申請人公司架構內每日打卡,考勤記錄齊全。申請人每周一至周六打卡,上午八點之前、下午六點之后,與公司全員一致。”
他把截圖按月份排成三列,每一列右下角都標注了系統自動生成的時間戳。
“證據三:工作群聊天記錄。金某本人多次在群里安排申請人拜訪具體商戶、下達日拜訪量指標。其中一條2024年1月的消息內容為:‘張永波這周必須把步行街那三家拿下來,別拖。’請被申請人注意這段文字的措辭——‘必須把步行街那三家拿下來’。這是一個渠道合作方對自己合作伙伴的說話方式?”
還有好幾張加班場景的截圖。晚上九點在公司整理商戶資料、凌晨在路邊等夜間配送、大年初三在群里匯報一筆加急激活的進度。每一張截圖右下角都有日期,所有日期都落在法定休息日或者節假日。
顧律師摘下眼鏡擦了擦。
“證據四:分潤**截圖。同一時期公司**系統生成的分潤報表,清晰顯示末月應付分潤4243元。在被申請人停發全公司分潤**出臺前,這筆費用已在**生成。它沒有被刪除,也沒有被駁回——只是從未支付。”
四份證據擺在桌上,陳嶼依次點了點每一疊,“以上證據共同證明兩件事。第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成立。第二,被申請人拖欠申請人的二倍工資差額、業務分潤和社保損失,具體金額已在仲裁申請書中列明。”
仲裁庭安靜了半分鐘。
仲裁員翻完最后一份證據,抬起頭: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有沒有異議?顧律師看著那幾份證據,紙巾攥在手心——張永波的打卡記錄不太對。張永波一直是七點多到,晚上很晚才走;可這份打卡表上,釘釘系統里張永波的顯示卻是早九點晚六點。他忽然意識到這套證據根本不需要爭論真偽。
“有兩點異議。第一,申請人提交的這套考勤記錄與申請人實際打卡情況明顯不符——被申請人當庭提交一份原始打卡記錄,附金某簽名,請仲裁員比對。”
他從公文包里抽出一份打印件,紙張在指間翻得很快。陳嶼的目光跟著那張紙落在桌上。排班記錄上清晰地印著張永波的名字,旁邊是每天的打卡時間:九點整、十八點整。每一天都絲毫不差。最下方有金某本人的簽名,日期是2024年8月。
顧律師把那張紙往申請人方向推了一下,“這份記錄顯示,申請人張永波從未超出正常工時。因此其加班費、勞動關系認定、社保請求全部建立在虛假的基礎上。”
張永波在旁邊吸了一口氣,很輕。陳嶼按住了他的手腕。
“第二,”顧律師抽出另一份證據,“申請人聲稱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我這里有份員工信息登記表,上面同樣有申請人的親筆簽名,已勾選‘**合作’選項。公司當時沒有任何理由不認可這份登記。”
仲裁員接過登記表看了一眼,“申請人,對這份員工信息登記表的簽名有沒有異議?”
陳嶼偏頭看了看張永波。他接過登記表,遞給張永波,輕聲在耳邊說了兩個字:“看日期。”張永波瞇著眼睛橫看豎看,最后手指點在右下角,聲音忽然變得篤定:“這筆跡很像我的。但這日期填的是2023年7月——我自己根本沒見過這份登記表。公司當時發給我們簽字的所有紙張,沒有一張頭上印著‘員工信息登記表’這幾個字。”
陳嶼把登記表放回原處,轉向仲裁員:“我們不申請鑒定。落款日期是2023年7月——那時候金某公司連員工花名冊都還沒建。”
他將兩份證據——一份剛被對方出示的登記表、一份公司當庭提交的考勤單——并排擺在案前。簽名都在,落款日期都是去年。他抬起眼,聲音壓得不高:“同一個月的兩份文書——一份把張永波登記為‘**合作方’,另一份把他的工時登記為朝九晚六、一天不差。被申請人的所有內部格式,剛好繞開了勞動關系、又繞開了加班——卻每個落款都有張永波的簽名。”
他頓了頓。
“這兩份東西如果全是真實的,為什么申請人的原始釘釘記錄顯示的打卡區間和這張表格的記錄完全對不上?假的文件,再貼多少簽名也變不成真的。”
顧律師手里的筆停了。他沒有反駁這兩份文件是真的。他換了一個方向:“申請人提供的釘釘截圖存在多處自相矛盾。截圖中某些界面元素在被申請人系統中從未啟用;部分時間顯示格式與該版本釘釘不兼容。”他抽出一份技術說明遞進卷宗,“截圖的真實性存疑——被申請人請求仲裁庭對截圖進行完整性與來源**。”
陳嶼沒有動。系統昨晚彈出一條附注——“截圖的時間信息由原始抓取記錄自動嵌入,所有日期與截圖時的系統日志一致。”他當庭把這段話逐字念完,沒有加一句修飾。
仲裁庭安靜了一小會兒。陳嶼沒有繼續盯著顧律師,也沒有回頭去看自己的證據。他只是把那張紙放回桌面。
然后他翻開了一本薄薄的法律匯編,翻到某頁中間,念出條文編號:“原勞動和****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第一款: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主體資格適格、接受用人單位管理并從事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這三條全占了,勞動關系就成立。被申請人用的是什么抬頭——**合作、業務承攬——不重要。重要的是張永波每天在哪打卡、每個月從誰手里領錢、干的活是誰的業務。”
他把法律匯編合上。仲裁員的筆在水杯沿上輕輕擱了一下,沒有打斷他。
“顧律師剛才提供的那份員工信息登記表——上面‘**合作’幾個字,即使張永波天天把這幾個字貼在辦公桌上,也改變不了他每天在被申請人釘釘架構里打卡、每月從被申請人賬戶里領錢的事實。勞動關系,不看抬頭,看實質。被申請人的這套內部名字,在法律面前就是一層塑料薄膜。”
他的聲音始終不高。
“關于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他翻開另一份材料,“根據勞動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月計薪天數是21.75天,不是30天。被申請人如果要否認勞動關系,就必須解釋這十四個月的固定轉賬記錄和釘釘打卡記錄是怎么產生的。如果要承認這些基本事實——那就必須同時承認這些基本事實所對應的法律義務。二倍工資差額的計算基數,依法應當包括全部應得工資,含提成工資。”
他把計算表格推過去。“張永波末月分潤4243元,**已生成、從未支付。未繳社保造成的損失另附精算表格,請仲裁庭核實。”
仲裁員讓雙方做最后陳述。
顧律師站起來,說了幾句簡短的總結:“合作關系,自主安排,無考勤約束,訴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仲裁庭駁回全部請求。”
陳嶼沒有馬上站。他低頭看了一眼桌上的四份證據材料——銀行流水、釘釘打卡、聊天記錄、分潤**截圖。每一份都是張永波在過去一周里從一個快被遺忘的舊手機、幾張皺巴巴的便簽紙、幾段舍不得刪的聊天記錄里翻出來的。
他站起來的時候順手把那本法律匯編按在手邊。
“申請人認為本案事實非常清楚。張永波與金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十四個月工資流水、十四個月釘釘打卡記錄、七十條工作群指令。任何一份被申請人自己留下來的記錄,都在替張永波證明他每天在接受誰的安排、拿誰的錢、做誰的業務。法律不看合同怎么寫,法律看實際發生了什么。他發生了十四個月的義務。今天該輪到他的**了。”
他說完這段話,沒有看顧律師,也沒有看金老板——金老板本人也坐在旁聽席角落里,一身深藍色外套,整場庭審沒有說一句話。
仲裁員宣布休庭。
---
三個人在走廊里站了一會兒。張永波靠著墻,慢慢呼出一口氣,像把積了一年的東西全從肺里排出來。他沒有說話,蹲下去系鞋帶,系了好一陣才直起腰。他的眼眶不太自在,但嘴角撐著弧度。“我以為我拿不回來了,”他說,“我當時走的時候,金老板站在門口跟我說——‘你出去也找不到比這更好的’。”
陳嶼把材料夾合上,遞給他一支沒用過的簽字筆。“他現在不會說了。”
下午五點,陳嶼離開仲裁委的時候,手機屏幕亮了一下。白**面跳出來,不是新的法條推送——
“庭上全程偏離度監測:未偏離主線任務。當前任務進度更新:申請人張永波仲裁案庭審完畢,等待裁決。”
他看了一眼就把手機放回口袋。走出大樓的時候又開始下雪了,他把頭盔戴上,往電動車方向走。
陳嶼看了一眼那張確認函。他確定張永波沒有簽過。但那個簽名確實很像。他把確認函拿起來仔細看了一眼——紙張是嶄新的,邊角沒有一絲折痕。一份在抽屜里放了三年的文件,不可能保持這個品相。
“現在進入舉證質證環節。”仲裁員說,“申請人先舉證。”
他把第一份證據推過去的時候,手指已經沒有再發抖。
“證據一:銀行流水。從2023年6月到2024年8月,每月固定日期有大量固定金額入賬,轉入方都是金某公司的關聯賬戶。而且每月入賬金額穩定,與被申請人聲稱的‘按業務回款進度自然結算’不存在對應關系。”他把流水明細表推過去,“請被申請人解釋——一個所謂的渠道合作方,為什么十四個月來支付的金額始終相同?”
顧律師眼尾微微收緊,沒有接話。
“證據二:釘釘打卡截圖。從2023年9月至2024年8月,申請人在被申請人公司架構內每日打卡,考勤記錄齊全。申請人每周一至周六打卡,上午八點之前、下午六點之后,與公司全員一致。”
他把截圖按月份排成三列,每一列右下角都標注了系統自動生成的時間戳。
“證據三:工作群聊天記錄。金某本人多次在群里安排申請人拜訪具體商戶、下達日拜訪量指標。其中一條2024年1月的消息內容為:‘張永波這周必須把步行街那三家拿下來,別拖。’請被申請人注意這段文字的措辭——‘必須把步行街那三家拿下來’。這是一個渠道合作方對自己合作伙伴的說話方式?”
還有好幾張加班場景的截圖。晚上九點在公司整理商戶資料、凌晨在路邊等夜間配送、大年初三在群里匯報一筆加急激活的進度。每一張截圖右下角都有日期,所有日期都落在法定休息日或者節假日。
顧律師摘下眼鏡擦了擦。
“證據四:分潤**截圖。同一時期公司**系統生成的分潤報表,清晰顯示末月應付分潤4243元。在被申請人停發全公司分潤**出臺前,這筆費用已在**生成。它沒有被刪除,也沒有被駁回——只是從未支付。”
四份證據擺在桌上,陳嶼依次點了點每一疊,“以上證據共同證明兩件事。第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成立。第二,被申請人拖欠申請人的二倍工資差額、業務分潤和社保損失,具體金額已在仲裁申請書中列明。”
仲裁庭安靜了半分鐘。
仲裁員翻完最后一份證據,抬起頭: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有沒有異議?顧律師看著那幾份證據,紙巾攥在手心——張永波的打卡記錄不太對。張永波一直是七點多到,晚上很晚才走;可這份打卡表上,釘釘系統里張永波的顯示卻是早九點晚六點。他忽然意識到這套證據根本不需要爭論真偽。
“有兩點異議。第一,申請人提交的這套考勤記錄與申請人實際打卡情況明顯不符——被申請人當庭提交一份原始打卡記錄,附金某簽名,請仲裁員比對。”
他從公文包里抽出一份打印件,紙張在指間翻得很快。陳嶼的目光跟著那張紙落在桌上。排班記錄上清晰地印著張永波的名字,旁邊是每天的打卡時間:九點整、十八點整。每一天都絲毫不差。最下方有金某本人的簽名,日期是2024年8月。
顧律師把那張紙往申請人方向推了一下,“這份記錄顯示,申請人張永波從未超出正常工時。因此其加班費、勞動關系認定、社保請求全部建立在虛假的基礎上。”
張永波在旁邊吸了一口氣,很輕。陳嶼按住了他的手腕。
“第二,”顧律師抽出另一份證據,“申請人聲稱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我這里有份員工信息登記表,上面同樣有申請人的親筆簽名,已勾選‘**合作’選項。公司當時沒有任何理由不認可這份登記。”
仲裁員接過登記表看了一眼,“申請人,對這份員工信息登記表的簽名有沒有異議?”
陳嶼偏頭看了看張永波。他接過登記表,遞給張永波,輕聲在耳邊說了兩個字:“看日期。”張永波瞇著眼睛橫看豎看,最后手指點在右下角,聲音忽然變得篤定:“這筆跡很像我的。但這日期填的是2023年7月——我自己根本沒見過這份登記表。公司當時發給我們簽字的所有紙張,沒有一張頭上印著‘員工信息登記表’這幾個字。”
陳嶼把登記表放回原處,轉向仲裁員:“我們不申請鑒定。落款日期是2023年7月——那時候金某公司連員工花名冊都還沒建。”
他將兩份證據——一份剛被對方出示的登記表、一份公司當庭提交的考勤單——并排擺在案前。簽名都在,落款日期都是去年。他抬起眼,聲音壓得不高:“同一個月的兩份文書——一份把張永波登記為‘**合作方’,另一份把他的工時登記為朝九晚六、一天不差。被申請人的所有內部格式,剛好繞開了勞動關系、又繞開了加班——卻每個落款都有張永波的簽名。”
他頓了頓。
“這兩份東西如果全是真實的,為什么申請人的原始釘釘記錄顯示的打卡區間和這張表格的記錄完全對不上?假的文件,再貼多少簽名也變不成真的。”
顧律師手里的筆停了。他沒有反駁這兩份文件是真的。他換了一個方向:“申請人提供的釘釘截圖存在多處自相矛盾。截圖中某些界面元素在被申請人系統中從未啟用;部分時間顯示格式與該版本釘釘不兼容。”他抽出一份技術說明遞進卷宗,“截圖的真實性存疑——被申請人請求仲裁庭對截圖進行完整性與來源**。”
陳嶼沒有動。系統昨晚彈出一條附注——“截圖的時間信息由原始抓取記錄自動嵌入,所有日期與截圖時的系統日志一致。”他當庭把這段話逐字念完,沒有加一句修飾。
仲裁庭安靜了一小會兒。陳嶼沒有繼續盯著顧律師,也沒有回頭去看自己的證據。他只是把那張紙放回桌面。
然后他翻開了一本薄薄的法律匯編,翻到某頁中間,念出條文編號:“原勞動和****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第一款: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主體資格適格、接受用人單位管理并從事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這三條全占了,勞動關系就成立。被申請人用的是什么抬頭——**合作、業務承攬——不重要。重要的是張永波每天在哪打卡、每個月從誰手里領錢、干的活是誰的業務。”
他把法律匯編合上。仲裁員的筆在水杯沿上輕輕擱了一下,沒有打斷他。
“顧律師剛才提供的那份員工信息登記表——上面‘**合作’幾個字,即使張永波天天把這幾個字貼在辦公桌上,也改變不了他每天在被申請人釘釘架構里打卡、每月從被申請人賬戶里領錢的事實。勞動關系,不看抬頭,看實質。被申請人的這套內部名字,在法律面前就是一層塑料薄膜。”
他的聲音始終不高。
“關于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他翻開另一份材料,“根據勞動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月計薪天數是21.75天,不是30天。被申請人如果要否認勞動關系,就必須解釋這十四個月的固定轉賬記錄和釘釘打卡記錄是怎么產生的。如果要承認這些基本事實——那就必須同時承認這些基本事實所對應的法律義務。二倍工資差額的計算基數,依法應當包括全部應得工資,含提成工資。”
他把計算表格推過去。“張永波末月分潤4243元,**已生成、從未支付。未繳社保造成的損失另附精算表格,請仲裁庭核實。”
仲裁員讓雙方做最后陳述。
顧律師站起來,說了幾句簡短的總結:“合作關系,自主安排,無考勤約束,訴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仲裁庭駁回全部請求。”
陳嶼沒有馬上站。他低頭看了一眼桌上的四份證據材料——銀行流水、釘釘打卡、聊天記錄、分潤**截圖。每一份都是張永波在過去一周里從一個快被遺忘的舊手機、幾張皺巴巴的便簽紙、幾段舍不得刪的聊天記錄里翻出來的。
他站起來的時候順手把那本法律匯編按在手邊。
“申請人認為本案事實非常清楚。張永波與金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十四個月工資流水、十四個月釘釘打卡記錄、七十條工作群指令。任何一份被申請人自己留下來的記錄,都在替張永波證明他每天在接受誰的安排、拿誰的錢、做誰的業務。法律不看合同怎么寫,法律看實際發生了什么。他發生了十四個月的義務。今天該輪到他的**了。”
他說完這段話,沒有看顧律師,也沒有看金老板——金老板本人也坐在旁聽席角落里,一身深藍色外套,整場庭審沒有說一句話。
仲裁員宣布休庭。
---
三個人在走廊里站了一會兒。張永波靠著墻,慢慢呼出一口氣,像把積了一年的東西全從肺里排出來。他沒有說話,蹲下去系鞋帶,系了好一陣才直起腰。他的眼眶不太自在,但嘴角撐著弧度。“我以為我拿不回來了,”他說,“我當時走的時候,金老板站在門口跟我說——‘你出去也找不到比這更好的’。”
陳嶼把材料夾合上,遞給他一支沒用過的簽字筆。“他現在不會說了。”
下午五點,陳嶼離開仲裁委的時候,手機屏幕亮了一下。白**面跳出來,不是新的法條推送——
“庭上全程偏離度監測:未偏離主線任務。當前任務進度更新:申請人張永波仲裁案庭審完畢,等待裁決。”
他看了一眼就把手機放回口袋。走出大樓的時候又開始下雪了,他把頭盔戴上,往電動車方向走。